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1-26 阅读(109)

1、固定资产

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法规在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和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固定资产的确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并且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交通运输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用具、工具等。

(2)固定资产计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按历史成本计量。 计税依据。 所谓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发生增值或减少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对外购置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并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结余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固定资产改造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改造支出增加计税基数。

2、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果工程款尚未结算且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公司可以暂时将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并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当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三、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未足额计提折旧的,视为拆除、更换。 资产原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并从重置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算。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应提供折旧; 改善功能或者增加面积的,改建、扩建固定资产的支出纳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从改建、扩建竣工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该固定资产应当依照税法规定重新征税。 折旧在折旧期内累计。 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固定资产折旧扣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3、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作为固定资产的土地单独计价;

7、其他不予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4)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

2、加速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加快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因技术进步而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百分之六十; 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拥有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企业和用于生产经营确实有必要。 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迅速;

(2)常年处于强烈振动、高腐蚀状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用缩短折旧方法的,的年限,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外购固定资产已使用的,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扣除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能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拥有和使用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是的,您可以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期限可适当缩短,最短期限可为3年(含3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对于生物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造船、航空航天和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014年1月1日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

2014年1月1日后上述六类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置的共用用于研发、生产经营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计入计算应纳税额时一次性缴纳当期成本。 折旧从收入中扣除,不再按年计算;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方法;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收入。 按年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5)折旧计提时间和停止计提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

(6)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7)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4年;

5.电子设备,3年。

(八)外购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税目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新税法规定,企业按照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 已计提的折旧将不予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继续使用的此类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残值,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折旧年限。已提供的折旧期。 ,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在不违反新税法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原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继续执行。

2、无形资产

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法规中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摊销范围、摊销方法、摊销期限等存在差异,应当对其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无形资产摊销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在摊销费用中扣除:

1、自行开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创造自己的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为计税基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照资产达到资本化条件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转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规定使用寿命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支出允许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计算,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少为2年(含2年)。

3、生物资产

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法规在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租赁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牲畜和役畜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年限平均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林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牧业为3年。类型生产性生物资产。

4、长期待摊费用

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规定中确认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范围、方法和期限存在差异,应当对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1) 长期待摊费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视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有规定: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

2、租用固定资产装修费用;

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

4、其他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2)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改造支出,是指为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支出, ETC。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租赁固定资产重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的,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造支出和租赁固定资产改造支出外,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3)固定资产大修费用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大修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费用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计税基础50%以上的;

2、修复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大修费用按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4)其他应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其他应当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应当自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支出发生后,摊销期限不少于3年。

(五)开业(筹建)费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税目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如果新税法中的开(办)费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自开业之日起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办理,但一旦选定就不能更改。 企业新税法施行前年度未摊销开办费用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5、油气开发投资调整

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由于其财务会计和税务规定中开发资产折旧的范围、方法和折旧期限存在差异,应当对其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及相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企业开始商业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 自相应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的次月起,不得留有残值,并允许扣除按年限平均法计算的折旧。 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企业终止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中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以在油(气)田终止生产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六、油气勘探投资调整

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的企业,由于其财务会计与税务规定在勘查支出的确认范围、摊销方法和年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应当对其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探的企业,其开工前发生的费用,商业生产活动及相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行规定。

(2)矿区权益性支出损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及相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 :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开始商业生产前必须缴纳矿区油气资源税收待遇。 股权支出可以在公司当期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 也可以从相应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的次月起,分三年直线计提。 允许扣除损耗。

油气企业当期未选择扣除矿区权益性支出,且因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的,未耗尽的剩余部分可作为矿区权益性支出扣除。终止经营当年的亏损。 。

(3) 勘探支出摊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费用及相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 :油气企业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活动支出(不包括预计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费用)可以在公司当期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 或从相应油(气)田开始商业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自三年前起,允许扣除三年内按直线法计算的摊销。

油气企业未选择在发生当期扣除勘探支出,且因未发现商业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的,剩余未摊销部分可在终止经营当年扣除亏损。

石油天然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经认定该井可用于商业生产且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钻井勘探支出应当结转开发资产成本,并按照开发资产的规定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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