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与其他行业的方法一样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1-26 阅读(35)

煤矿采用与其他行业固定资产相同的折旧方法。 没有区别。

固定资产折旧准备: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 设备、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的本质是价值转移和资本形态变化的过程。 正确提取折旧不仅有助于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而且保证了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金额受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简称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作出了相应规定只有掌握了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才能保证折旧金额正确,不影响纳税,现在我们从标准和税法来比较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各种因素分别。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标准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核算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折旧但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计价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准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比税法规定的范围宽得多。

2、折旧基数

企业的固定资产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外购的,有的是自建的。 现在我们将根据不同来源的资产来解释折旧的基础。

(1) 外购固定资产

该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可归属于该资产的专业服务费。

计税基础以购买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该准则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税法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该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间的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赁价值。资产。

税法规定: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以及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总额,作为计税依据。 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支付总额的,以资产的公允价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

该准则规定,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交的相关税费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基础。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

指引规定,企业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出资产的成本时,发生溢价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溢价和应交相关税费,作为换出资产的成本,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如果收到溢价,则所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溢价。 应交的相关税费增加作为交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为基础。

(6)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准则和税法均采用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折旧的基础。

(7)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情况

该指引规定,固定资产更新、更新等后续支出满足“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的,它们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如有更换部件,应扣除其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除已足额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和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外,重建过程中发生的重建支出增加税基。

(8) 结余固定资产

该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结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确定剩余固定资产时,首先确定剩余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 因此,对于结余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应确认的价值计提折旧。 基数。

税法以类似固定资产的全部重置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从上述来源的固定资产来看,外购、自行建造、投资取得、债务重组等固定资产的标准和税法规定的折旧基础基本相同。

3、折旧方法

该指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予以变更。

税法规定,只有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才可以扣除。 但税法又规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受到强烈振动、高腐蚀的产品”确实需要加速折旧,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方法可以采用折旧法。 企业确实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方法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向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会计师在选择折旧方法时给予公司广泛的专业判断,而税法限制了加速折旧的范围。

4、净残值和折旧年限

《指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但企业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预计使用寿命与原预计使用寿命存在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与原估计不同的,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 生产设备10年。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对于电子设备来说,是3年。 但是,允许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 购置的固定资产已经使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扣除使用寿命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更改。

对于预计净残值,无论是标准还是税法都赋予了企业更大的专业判断力。 但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可以调整,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如果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就不会涉及税收调整; 如果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以确保固定资产折旧合理。 不同的固定资产应当允许采用不同的净残值率。 例如,机械设备的净残值率一般可以高于电子设备的净残值率。 当然,原则上同类型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应当保持一致。 为了使净残值率的估计统一、规范,企业应根据自有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分类型确定净残值率,并按照使用期内一致的原则执行的固定资产。 预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轮班、工作环境、维护计划、与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的技术进步或生产工艺改进的未来预测等。公司预计折旧年限应符合正常的商业惯例,即体现合理性原则。

全面掌握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可以保证折旧金额的正确计算。 但在企业实际生产经营中,也会出现一些例外情况。 下面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说明如何计算折旧。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预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 汇算清缴完成后,将根据实际成本调整原估计值,但无需调整原计提的折旧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电信企业因调整原临时计价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实际竣工价值或发现原始估价错误。 值,并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少计的折旧。 补考当年不允许扣除。 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调整。 相应多缴的税款可以用来冲减以后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估计值,并补足以前年度少计(多计)折旧按规定(抵销),原年度应纳税额相应调整。 收入金额。

2、资产减值后减值准备

本期生产经营中的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且由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导致降幅明显高于预期降幅。 本期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较大。 根据标准,出现上述情况应判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需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后,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进行处理,即按照未来适用法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重大损失前不得扣除,且不得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未来按会计计提的折旧少于按税法计提的折旧的,应相应减少。 应纳税所得额。

3、调整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后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只是一种估计,因此存在很大的不准确性,有时偏差程度很大。 根据标准,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和调整。 修订后采用的会计估计比修订前更加合理,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企业应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并按照未来适用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但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且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

4、资产增值后减值准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所得税处理的通知) 《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相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财税字[1998]050号)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的,应相应调整科目用于资产评估值的增加。 由此增加的固定资产评估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附送相关计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①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 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增加的资产评估值,实际在各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该金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中进行调整,本期增加额也相应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 ②综合调整。 无论何种资产项目,其资产增加值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并相应调整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后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取得的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企业购置的旧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当的证据(包括新旧磨损程度)。 、用途以及是否进行改进等)确定折旧程度,然后乘以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确定该固定资产的预计最低折旧年限。 也就是说,企业取得已使用的旧固定资产时,一般可以根据其剩余使用寿命确定折旧年限。 剩余使用寿命可以根据资产的磨损情况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即使购入的固定资产已由原企业全额计提折旧,仍可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新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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