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负责人就《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1-23 阅读(114)

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简称《意见》)。 司法部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的主要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有机衔接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诉讼等”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强化行政机关在解决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中的职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开展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做好调解和行政审判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2015年2月,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启动推进行政审判改革任务。 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省(区、市)政府意见,并多次召开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会,形成《意见》并报送审查。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意见》的发布实施,是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这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还要求充分运用行政裁决解决问题。 它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健全矛盾纠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政府、法治社会。 意义。

2、问:请介绍一下行政裁决的内涵,它与仲裁、诉讼的关系,现阶段加强行政裁决将发挥哪些不可替代的作用?

答: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仲裁的行为。 与众所周知的民事仲裁和民事诉讼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行政裁决的特点是:一是主体的行政性质。 裁决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同于进行民事仲裁的民间仲裁机构和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法院。 二是对象的特殊性。 审理范围是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赔偿纠纷、政府采购纠纷等。合同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管辖范围。裁决。 受理范围。 第三,行政裁决的结果不是最终的。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民事仲裁的最终裁决和民事诉讼的最终两审审理不同。

行政机关解决具体民事纠纷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单的特点。 特别是一些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熟悉行政管理、具备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员来解决。 直接诉诸法院不利于这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现阶段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有利于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化解,发挥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三、问:《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意见》的起草突出了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将行政审判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推动建立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近年来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减少、民众认知度逐渐下降、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情况,我们与行政裁决紧密结合起来。实践研究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分析制约行政裁决有效性的主要因素,针对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三是坚持规范引领。 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时提出加强行政裁决制度建设的要求,及时推动行政裁决统一立法,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明确了方向。逐步实现行政审判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 通过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等提出要求,推动形成多方合力; 鼓励行政机关切实承担行政审判职责并开展改革试点。 处理好行政审判、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的关系。

4、问:《意见》对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了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是指导思想。 《意见》提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 适应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通过行政裁决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逐步形成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体制,为促进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保障。国家。

二是基本原则。 《意见》提出,完善行政审判制度,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多方参与,坚持以人为本、高效便捷、坚持法律法规、坚持稳步推进,坚持立足国情改革创新。

第三是主要目标。 《意见》提出,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积极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行政审判体系不断完善,行政审判、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完善。 行政机关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5、问:《意见》对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重要作用,《意见》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积极履行审判职责。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必须遵循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即只有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时候,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情况下,才有权作出行政裁决。事项必须列入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依法承担行政审判责任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民事纠纷。 决不允许敷衍、推诿,坚决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二是着力完善程序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规章形式公布具体程序规定,逐步完善符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的程序。 行政裁决程序。 程序规定应当包括行政裁决的申请、受理、质疑、证据、调解、审理、执行、期限、送达等内容,遵循平等、规范、简洁、高效的原则,方便当事人提交申请。依法申请行政裁决。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断创新工作方法。 依法承担行政审判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逐步提高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行政裁决工作中的运用,积极推进行政裁决网上立案、网上处理、信息共享、数据分析等,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矛盾和纠纷的需要。纠纷纠纷便捷高效。

四是探索开展改革试点。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由行政机关、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更加方便、快捷审理的民事纠纷,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试点行政裁决制度,积极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和制度。

6. 问:现有哪些法律法规,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了行政裁决?

答:我国法律对行政裁决没有统一的规定。 相关规定分散在《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土地、林地、草原、矿区等自然资源作出了规定。 商标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药材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事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赔偿纠纷的行政裁决事项药品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规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争议的裁决和处理作出了规定。 此外,《山东省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将行政裁决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进行规范。 针对近年来行政裁决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司法部将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完善行政裁决制度。

七、问:《意见》提出完善行政裁决制度有哪些措施?

答:为有效推动行政审判制度不断完善,《意见》提出4项措施:

一是严格规范制度表达。 起草、修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应当明确使用“作出行政裁决”,并使用“作出处理”、“作出决定”、“作出裁决”、“作出裁决”、“作出制裁”等模糊表述,避免实践中产生歧义和混乱。

二是应用范围稳步扩大。 起草、修改法律法规时,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民事纠纷,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设立行政裁决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积极建立行政裁决制度; 拟删除相关行政裁决规定的,应加强相关规定。 理由和审查。

三是认真开展监管清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清理行政裁决规定,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细化相关规定,减少模糊领域;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裁决事项,要尽快上升为法律法规。 司法部要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加强指导。

四是及时推进行政裁决统一立法。 行政裁决制度的内涵、外延、适用范围、裁决程序等,由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 注重完善行政裁决救济制度,在修改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时统筹兼顾,着力构建既能调动行政机关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制度。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同时,也充分保障纠纷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机制体系。

八、问:《意见》规定了促进行政审判与其他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调的制度机制?

答:为促进行政审判与诉讼、调解等矛盾纠纷解决方式衔接协调,《意见》规定了四项制度机制:

一是建立行政裁决告知制度。 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解决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前向当事人提供通过行政裁决解决争议的建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渠道,供其选择。

二是完善行政裁决救济程序衔接机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民事纠纷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并一并申请法院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争议。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加强行政审判和调解工作。 行政机关审理民事纠纷,应当先进行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是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在自然资源权属、知识产权侵权与赔偿、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裁决纠纷易发领域,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有效减轻群众依法维权负担。

9、问:《意见》对组织保障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确保《意见》得到有效落实,《意见》提出以下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行政机关必须把完善行政审判工作机制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依法行政的地区和部门,将行政裁决事项列入职权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考虑行政审判任务的需要,合理安排经费。

二是推进队伍建设。 司法部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建立专家库。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 负责行政审判工作的行政机关必须将行政审判工作纳入本部门的普法计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 要注重运用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新技术,大力宣传行政裁决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果和典型案例,鼓励和引导群众解决问题。通过行政裁决处理相关民事纠纷。

四是严格督促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 上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司法部要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实施情况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及时组织对这些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

标签:  行政 裁决 纠纷 民事 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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