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多个文献的用法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2-11 阅读(51)

第十条 多份文件的使用

10.1 同一注释包含多个文档

如果同一个注释包含多个相同类型的文档,一般按时间顺序排列,并用分号分隔。 如果同一注释包含中文和外文文献,最后的句号应使用最后一个文献的语言。

10.2 同一个文档出现多次

对同一文件的引用应适度; 除对文献进行专门介绍和评述外,一般不宜频繁、集中引用。

如果同一文献在正文中出现多次,第一次出现时必须引用完整信息,再次引用时可以缩写。 缩写文档时,一般应注明注释序号、文档作者、文档标题,必要时还应注明页码。

文献作者前不得加国籍,可以省略表明文献性质的“主编”、“主编”等; 作者人数超过三人时,只能写第一作者,后面加“et al.”; 文档名称的副标题可以缩写。

如果前后两次引文是同一文献,且没有其他文献干扰,则可以写“同注”; 如果引用的文件是外文,则遵循该语言的约定,例如“同上”。

10.3 同一文档的多个来源

如果同一文献有多个来源,原则上只引用一个来源,即最早的来源。

一些早期文献的最早来源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很难找到。 如果作者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引用转载或转载的文献信息。

第十一条 文献解释与评论

除了纯粹的解释性脚注外,引用文件的脚注还可以包含适当的解释或评论。

第十二条 纸质文件的参考

12.1 引用论文发表的文献一般包括主要作者、文献名称、其他贡献者(翻译、编辑、校对)、出版信息(出版机构及年份或期刊号)、页码或章节。

文档的主要作者(包括文档的原作者、主编、编译者等)写在文档名称之前,其他贡献者(包括文档的译者、组织者、修订者等)写在文档名称之后。

12.2 用冒号分隔纸质发表文献的主要作者及其作品; 使用逗号分隔其他元素; 使用逗号分隔同一元素上的多条信息。

12.3 引用文献的名称,包括文章标题,应写明书名号; 栏目名称和丛书标题应酌情用引号引起来。

引用的文件应全文引用,不得缩写。 如果文献名称较长,第一次引用时仍应使用全名,再次引用时可以缩写。

12.4 图书的出版信息,包括出版商和出版时间。 出版社名称要完整,前面不要写出版社所在城市。

发表时间只写年,不写月。 如果发表月份与讨论主题相关,可以注明月份。 同一年不同月份有不同版本出版的,应当注明月份。

12.5 使用书名编号作为期刊标题。 期刊的“社会科学版”和“人文社会科学版”是期刊名称的一部分,用括号注明并置于书名编号内。

12.6 期刊以外的连续出版物,一般注明主编或编者,并注明“卷×”、“系列×”或“卷”。

12.7 引用会议论文集、纪念论文集或其他专题文集中的文章时,应注明编者、书名和文集的出版信息,并以“在”字开头。

12.8 报纸的出版信息一般以年、月、日标明; 必要时,显示页面信息。

新闻杂志的出版信息一般标明刊号,必要时还标明出版时间。

12.9 引用台湾文件时,必须遵守一个中国原则,不得使用“国家”、“中央”等表述,无法修改的加引号。

台湾书籍的出版年份是公元纪年。 对于没有出版机构的台湾学者出版发行的书籍,可以直接写“自出版”。

台湾地区期刊的卷数和期数按照各期刊的方法标注,括号内注明年份。

12.10 引用书籍或论文的特定部分时,应注明页码; 如果笼统地提及书籍或论文,则不应标明页码。

内容不连续的多个页码引用同一作品时,用“,”分隔; 内容连续的页码(包括连续的两页)要用破折号-连接。 页码放在“number”和“page”之间,“number”和“page”只写一次。

第十三条 引用非纸质文件

13.1 引用非纸质文献的原则

引用网络文件、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等非纸质文件时应谨慎。

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要引用已经消失的网页。 如果万不得已,您应该提供该网页曾经存在的证据,并如实说明该网页已不复存在。

13.2 在线文档的引用

引用网络文献、主导词、作者、文章标题均参考上述方法。 作者和文章名称后注明网站名称、上传日期和网页地址。

13.3 博客和微信公众号引用

引用个人博客、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时应十分谨慎。 除非有特殊需要,不宜引用; 原则上只能引用原创文章。

13.4 广播电视节目的引用

引用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注明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栏目名称和播出时间; 必要时,可以注明节目主持人的姓名; 如有可能,应当标明该广播电视节目的互联网链接。

13.5 视听产品的参考

使用CD、DVD等介质的音像制品应当标明其名称、制作单位和发行时间。

第十四条 引用未发表的文献

14.1 引用未发表文献的原则

引用未发表的文献时应特别小心。 除了考虑论证的必要性和文件本身的可信性外,还应考虑文件的隐私性和当事人的情况,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14.2 访谈引述

引用采访内容必须事先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并注明采访的时间、地点或者方式。

14.3 参考内部信息

引用未公开发表的工作报告、研究报告或者口头发言时,原则上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适当注明文件制作、保存或者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信息不得引用。 原则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泄露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若确实需要引用,敏感信息应作相应处理。

14.4 会议论文引用

引用未发表的会议论文一般需要征得作者同意。 如果会议论文明确注明“请勿引用”,除非得到作者的特别许可,否则不应引用该论文。

引用会议论文时,应注明会议名称、主办单位、时间、地点等会议信息; 学术团体连续召开的年会,时间、地点可以省略。

14.5 论文引用

引用已发表的论文不需要作者的许可。 引用时应注明作者毕业的学术单位、年份和学位级别。

第十五条 法律文件的引用

15.1 法律文件标题

法律文件的标题应加上书名号。 法律文件标题中的“审判”、“草案”字样以及刑法修正案的编号,应当视为法律文件标题的一部分,计入标题编号。

15.2 法律文件标题缩写

法律文件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省略,无需特殊说明。 然而,文件名中引用的其他文件的名称没有缩写。

如果法律文件名称较长,需要在文中反复提及,可以使用业内常用的缩写。 如果使用缩写,则必须在文件名第一次出现时注明。 法律文件的缩写仍采用书名号。

15.3 法律文件版本

引用修改后的法律文件时,应当注明所引用法律文件的制定或者修订年份,除非正文已经说明或者根据情况不难判断。

引用无效的法律文件要注意,除非文中已经解释过或者根据情况不难判断。

15.4 法律文件条款编号

为了书写简洁,法律文书中的条、款、项序号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序号中的括号省略。 但是,法律文书名称中的条款序号不得改为阿拉伯数字。

如果原文引用法律文件,引文中的条款、段落、项目、目的等编号一般都来自原文。

15.5 引用法律、法规和规则

引用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条文,一般只需提及法律名称和条文编号即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决定应当引用,并注明决定机关、决定名称、决定时间和会议次数。

引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援引法律。 必要时,可以进一步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机关和年份。

15.5 规范性文件的引用

引用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明该文件的发布机构和文件号; 如有必要,应进一步注明发布日期。 文件编号中的年份包含在六角括号内。

规范性文件名称中含有制定单位的,制定单位应当置于书名号内; 否则,应在书名号之前注明制定机关。

15.6 引用立法注释

引用官方立法指示时,应当注明报告人、报告名称、报告场合和报告日期; 如有必要,可在括号内注明报告者的身份。

15.7 引用正式会议决议

引用正式会议决议时,应当载明决议名称、决议机构和决议作出时间。

15.8 引用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

引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并酌情添加国家(国际组织名称)和年份。

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应在书名中注明,但按公约缩写的除外。

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一般放在书名之前,除非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是法律文件标题的一部分。

引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的中文文本,必要时将外文放在括号内。

引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的具体译文时,一般应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 引用国际公约正式文本时,无需注明译者和出版信息。

引用外国法律或国际公约时,条文序号原则上应使用阿拉伯数字,段落、项则按惯例使用数字或字母。 外国法律增加“1”、“2”规定时,不得改为阿拉伯数字。

15.9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件的引用

引用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文件时,应根据情况注明“我国台湾地区”或“台湾地区”。

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发布的法律文件的权限和名称应当根据情况予以修改。 如果无法修改,应加引号。

第十六条 司法案件的引用

16.1 引用案例时,优先引用司法文献。 引用的案例包括案例名称、案例来源; 如有必要,可增加裁判时间。

16.2 案例名称一般不加引号。 在叙述过程中提到的广泛流传的非正式名称,用引号引起来。

16.3 判决书一般应当注明审判法院、文书名称和案号。 在括号内使用初审法院的全名和案件编号中的年份。

16.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一般仅标明发布机关和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并在括号内注明发布年份。

第十七条 引用外国文献

17.1 引用外国文献的原则

引用外国文献时,应遵循文献的通用风格,考虑到中国读者的知识结构,谨慎使用缩写。

17.2 首先引用中文文献

如果相关外国文献有中文译文,原则上应引用中文译文,或者在引用外国文献时提示中文译文。 如果中文译文过时、翻译质量不理想或者有其他不适合引用的原因,则中文译文无需引用。

17.3 外国文件的翻译

引用外文文献时,一般直接使用外文,不进行翻译; 必要时可以添加解释或评论。

翻译外文作品时,一般不翻译原文注释中的文献; 注释中的解释性文字和评注性文字应当翻译。

17.4 外国文学中的人名

姓氏和名字的顺序遵循“名随其主”的原则,即尊重作者的署名。

对于外国人,原则上应写全名; 特别长的名字可以缩写,只要不引起误解。

17.5 异体字的写法

中文、日文、韩文、越南文的变异汉字容易出现乱码,可以用简体汉字替换。

第十八条 论文中涉及引用的部分

18.1 论文标题

标题应直观、恰当地反映论文主题,力求简洁、流畅。 原则上不使用三重标题。

标题内容不需要在脚注中解释。 需要说明的信息应在正文中予以说明; 除了用作标题的作者介绍、项目信息、致谢等。

18.2 论文摘要

摘要应客观反映文章的核心内容,有意义、连贯、独立。

摘要可以从正文中摘录单词和句子,但不宜大段重复论文的段落。 抽象时不要使用第一人称(如“我认为”),避免主观评价(如“具有开创性意义”)。

学术论文摘要200至300字,无段落; 如果论文较长,摘要字数可以稍长一些。

硕士论文摘要可稍长,一般不超过800字(一页A4纸为宜),建议分段落; 博士论文摘要一般不超过1600字,分段落。 学位授予机构对论文摘要字数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摘要不需要脚注。

18.3 关键词

学术论文摘要后附上3至5个关键词。 关键字部分由“关键字”一词后跟冒号引导。

关键词应表明论文的核心主题要素。 不要使用其他研究人员想不到的太特殊的词,也不要使用太常见和难以识别的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字通常没有引号或书名编号。 关键字之间留两个字符(一个汉字)的空格,或用分号分隔。

18.4 作者简介

论文作者简介应注明作者的工作单位和职称(职称、学历)。 对于作者的学历,一般只写最高学历,可以注明学位授予单位。

对于合作作品,宜在作者介绍中说明各自的分工或参与情况。

作者简介可以放在页面底部的脚注中,也可以放在论文摘要和关键词之后。 如果使用脚注,则用星号 * 标记; 如果有多位作者,则一一注明,但仅标注一个星号。

18.5 项目描述

若论文为项目成果,可注明项目的依托单位和项目名称; 若有项目编号,也可注明项目编号。

发表的论文应与项目相关。 同一篇论文原则上只能列出一个项目支持机构,且不得超过两个。

18.6 作者致谢

作者以外的人的贡献可能会得到适当的认可。 致谢应当客观、真诚、简洁。

18.7 参考文献

如有必要,撰写论文的主要参考文献可附在文章末尾。 如果参考文献较多,可以按文献类别、语言、作者姓名顺序、发表时间等顺序排列。

法律专业书籍可用作参考文献、案例索引、术语索引(或名称索引)、图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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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自《法律引文手册》。 该引文体例由35家法学期刊、出版社、法律数据库联合制定,并由中国法学会期刊研究会推荐,旨在推动法律论文和图书引文体例的规范化。 .本文摘录了比较常见的引用标准。 未尽事宜,请参阅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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