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被查7起涉及论文买卖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2-05 阅读(66)

近日,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案件。 9月16日,通报已查处9起违法行为,其中7起涉及贩卖论文。 采购商来自中国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

在这些交易中,出现了第三方论文写作和投资机构。

这些机构打着翻译公司、技术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的名义,实际上从事论文买卖。 我们提供从论文写作、期刊投稿、审稿修改到最终发表的“一站式”服务。

如何成为一家成功的论文代理机构?

“如果这是非法的,我们还能做多久?”

2010年初,《长江日报》发表报道,披露了武汉大学沉阳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纸张买卖在我国已形成产业,2009年产值达10亿元。这仍然是一个保守的估计。

现在用关键词“发表论文”在百度上搜索,几个排名靠前的网站的客服人员都表示可以“代写”或“授予”。

人脉比较好的机构,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员的行列。 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云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中介会潜入社会的一些微信群,添加科研人员为好友,并在朋友圈宣传自己的业务。 “我之前已经拉黑过好几个人了。”

不久前,李云在朋友圈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重,SCI 0-1,2020年8月上线,9月检索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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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已经到货,只等询价。

几年前,因选题需要,科技日报记者联系了北京某造纸机构的客服代表辛科(化名)。 近日,当记者再次登录许久未使用的账号时,发现辛科依然“敬业”,时不时地发来问候:您好,请问需要发表论文吗?现在?

他说,他所在的机构是一个与国内外研究团队合作的研究所,产出的论文都是“一手产品”。 该机构业务范围广泛,从图书教材、专着专利到项目申请,只要是职称评审、毕业需要的,他们都可以“保驾护航”。

新科已经熟悉这个了解需求然后匹配的过程。 他经常在QQ空间里发表已经被杂志接收、只需要小修的论文。 如果客户需要,可以在交易后更改或添加买家姓名。 “如果时间紧迫,就使用已经通过的论文。 如果时间紧张,可以使用仍在处理中的论文,或者找人代写。”

不仅仅是论文。 对于书籍、专利,甚至项目,如果你付钱,该机构就会承诺把你的名字写在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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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纸质机构在QQ上发布的广告

记者表示,他需要一篇电子信息方向、影响因子不限的SCI英文论文。 新科给出的“底价”为7万元。 他表示,只要钱付了,买家就不用担心什么,只需等待即可。

“我感到有点内疚。” 记者与他进行了交谈。 新科觉得记者有点“虚伪”:“如果大家都像你这样想,我们还能做生意吗?发表论文关系到职称评定、毕业,都是人生大事。”

随后,科技日报记者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

在上海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客服张英(化名)以一长段开头:“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每个月合作的文章有上百篇。SCI、EI、NTU Core 、北大核心都有合作渠道,很多教授、博士都代我们发表,代理的好处就是快,我们的优势是我们代理发表,不是你正常的投稿方式。你们杂志的联合编辑直接接收稿件,内部渠道可以保证接受和发表。”

记者表示想要一篇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 对方很快为记者选定了目标期刊,代写投稿,报价为2.5万元。 该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打磨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稿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 如果记者已有论文,公司将代为提交,费用为21000元。

张颖表示,为了保障买家的权益,他们会签订正式合同。 “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不收取任何费用,并赔偿双倍损失。” 而且,由于记者是第一次与他们合作,他们还可以给新客户10%的折扣。 “我们只是做口碑,如果你满意的话,可以介绍你的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

根据张颖介绍的流程,在确认“合作”后,论文购买者必须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写作要求,并先支付50%的费用,该费用将用于代写费用以及运营和出版费用。 余款将在收到杂志录用通知后支付。 杂志出版后,将特意送出两份样版、验收通知书和发票,以方便买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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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自己定题目,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帮你起草,按照你的方向写作。我们合作的老师大多是国内著名大学的教授和拥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精英精英,并且他们有丰富的专业写作经验。” 张颖之前告诉鑫,两家公司的“套路”是一样的:公司都是正规的,团队都是专家,而且都有丰富的经验。

为他人提供论文代写服务违法吗? 张颖坦言:“只是副作用而已。” 新科问道:“如果违法的话,我们能做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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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万给别人买两篇论文:省时省力

为什么中介公司可以保证交期?

业内人士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其中一些公司可能与期刊编辑部有真实的联系和接触; 或者他们可能确实熟悉发表论文的惯例; 但有些人可能只是虚张声势。

但即使被骗,敢于冒着生命危险报警、提起诉讼的纸质买家也只有少数。

两年前,为了帮助正在读博士的前女友。 在某985大学,刘洋(化名)决定购买她的论文。

他知道这个市场很“深”。 为了保险起见,刘洋找到了一位大学时期的朋友,请他推荐一家论文代写和投资机构。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户还是学校,平时老师要考核职称,没有时间写论文,就买卖论文,有些老师已经深谙此道。” 刘洋向科技日报记者分析。

学术论坛上经常可以看到寻找中介的帖子。

果然,熟人推荐的代理“靠谱”。 刘洋在微信上与经纪人聊了几轮,很快就达成了协议,并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 “我收到了初稿,进行了修改,然后收到了确认书和接受证书。 整个过程非常顺利。”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都是金融主题的,每篇不超过4000字。 一位来自北大核心,一位来自南京大学核心。 代笔投资机构还送来了该书副主编的签名。

这一切让刘洋损失了10万元。 “拿着这些材料,去个三流大学,评个副教授就够了。” 刘洋本人并不从事科研相关工作,他对于科研诚信的态度是不在乎。 “花钱买论文,对有些人来说可以省时省力。如果你真的想做研究,把文章写得很好,那就不用担心。如果完成不了,毕业吧,或者你的职称晋升有障碍,买论文还是个好东西。” 他也知道寻找枪手肯定是不道德的,但“我不知道这是否违法”。

事实上,期刊编辑在工作中也在与代笔机构“斗智斗勇”。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庆海曾撰文,在当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严重的情况下,科技期刊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来阻止学术不端文件的发表。

他分享了一个小故事。 2014年4月底,他在处理一批被拒稿件时,发现有几篇稿件已经逾期未修改。 考虑到作者花钱、劳力做研究很不容易,他给作者打电话沟通。 结果,接电话的人自称是提交人的丈夫,反应十分冷漠。 刘青海感到奇怪。 经过查找,发现作者所在单位是天津市中心医院,但留下的手机号码却在广西桂林。

随后,刘庆海找到了提交人的单位电话,并经过多方联系了提交人。 作者解释说,他之所以留下桂林手机号码,是因为论文是在南方学生的帮助下提交的。 “两个人的说法是矛盾的。” 刘庆海判断这篇论文是代写的,提交了。

他总结了代笔投稿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论文作者数量较少; 采编系统中保留的作者信息量较少; 采编系统中仅保留手机,且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 具体到论文本身,学术不端文件测试可以通过,但表明“可能已被提前检测到”。 刘庆海分析,应该是代写机构熟悉编辑部的运作规则。 因此,它会通过特殊渠道提前检查抄袭行为,并在投稿前消除或更正重复的文字。

温州医科大学学报《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对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期刊投稿系统中不同单位但使用同一密码的86位作者及其投稿的93篇稿件进行了分析。 。 经编辑部综合审核,初步认定为代写投稿82篇。 他们指出,从目前来看,代笔投稿现象尚未得到改善,肯定会长期存在。 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投稿中的代写、投稿稿件。

专家建议将论文写作和投资服务定为犯罪

“说白了,有需求就有市场,而且需求会长期存在。”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尹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发表论文的人很多。 然而期刊本身就是稀缺资源,而发表核心期刊和SCI的要求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某论文代理机构在QQ空间出售期刊录用论文

此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七届五次全体会议上,监事会主任陈宜宇指出,近年来,第三方中介机构代投资者撰写、伪造论文评审的情况频发。意见、聘请“枪手”代写基金申请等。新情况时时发生。 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陈宜宇表示,基金委目前没有办法处理。 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处罚,防止此类问题进一步恶化。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主动查处,严厉查处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投资等违法行为以及伪造、伪造和篡改研究数据。

张颖所在的写作投资机构显示,其注册地为上海市黄浦区。 科技日报记者致电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人员认为,论文代写和投资机构不属于他们管理范围,应该属于文化领域。 “至于谁负责,请咨询相关司法部门。” 新科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论文代写和招商代理机构是谁负责的。

据媒体报道,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公开表示,将联合要求网信办、工商总局开展网上清理行动,严厉打击“黑网”。代写和提交论文的机构”。 但截至目前,此事尚未有后续进展报道。 有关部门内部人士表示,对此类中介机构确实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力的监管基础。

银波指出,从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来说,买卖报纸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只是一般性地规定由主管部门处理。 事实上,论文代写案件中受到处罚的主要主体往往只是购买代写的“内部”主体——如学校学生、教师、科研人员等,以及外部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监管手段。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买卖写作和投资服务基本上被认为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 论文买卖违反著作权法基于作者权独占性的规定的情况并不多见。 只有当买卖的论文涉嫌抄袭时,侵权方才能追究买卖双方连带侵权责任。

至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只要论文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论文写作和投资服务,法院对此往往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并判定该协议有效。 仅在个别涉及职称论文代写、委托的案件中,法院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该合同无效。 “而且,正常情况下,只要你一只手付款,另一只手送货,谁会去举报中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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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记者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部分从中介机构购买论文投资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论文投资的规定》。环境》(国办发〔2015〕94号)。 《指科技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科学院、研究院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工程、自然科学基金等合同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但法院认为,该通知属于政策性文件,并非行政法规。 科研人员缺乏证据证明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抗辩不予采纳,代理合同应当有效。

在银波看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法有效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更无法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他直言,需要用刑法来规制这种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 “处罚应该成为打击有组织的纸张买卖和代笔行为的有力手段。” 银波学习了一些国外的做法。 2018年,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盗窃,将替学生写论文或代他人考试定为犯罪行为,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的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还指出,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科研诚信行为。及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然而,就刑事事项而言,我国尚无直接针对代写论文罪、代理提交罪的法律规定。 除了非法经营、侵犯著作权、合同诈骗、纸张买卖过程中的诈骗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现实生活中的很多代写、投资行为都无法受到刑事规制。 “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的适用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障碍。” 银波指出。

论文买卖和代写一般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者,二是中介机构,三是论文代写者。 银波认为,三者中,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笔的中介机构危害最大,且监管存在空白,对其实施刑事规制更为迫切。

银波建议,可以通过刑法立法修改增加新的规定,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入刑法第六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罪”。 此外,建议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围限于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国家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和结业报告。 在量刑方面,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采取免罚与罚款相结合的形式。

“组织买卖论文、代写,不仅扰乱科研秩序、浪费科研资源,而且践踏学术公平原则,造成不少实际危害。” 银波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有相应的犯罪行为可以对此类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但要真正构建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必须同时注重写作主体的学术道德、行业自律与监督、法律规范三个方面。

标签:  论文 中介 买卖 科技 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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