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4-26 阅读(39)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讯问条例》

(2008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讯问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用装备武器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讯问,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依法采取的讯问、检查等行为。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活动。

第三条 公安人员执行讯问任务,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根据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条 公安人员执行讯问任务时,应当穿着规范的制服; 不穿标准制服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身份证; 向被讯问人行礼,并告知:“我是×××(单位)的警察,依法来对你进行检查。” 请配合。”如果调查消除了违法犯罪嫌疑,警方应向被调查人行礼,说“谢谢合作”,并礼貌地让其离开。

第五条 讯问一般由两名以上警务人员实施,并明确警戒和讯问任务的分工。

第六条 警察应当选择照明良好、空间开阔、有支撑或者易于支撑的场地、道路作为讯问地点。 讯问过程中,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讯问人的身份、相貌、衣着、行为、承载能力等。 物品及其他可疑物品,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第七条 讯问可疑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讯问人保持适当距离,并尽量背对空旷的地方;

(二)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先行控制、检查,确认没有危险性后,方可讯问;

(三)讯问时,由一人进行讯问,其他人员负责防范被讯问人或者其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警察讯问多名可疑人员时,应当命令所有被讯问人员背对空地,控制后分头讯问。 当审讯警察力量不足以有效控制被审讯人时,应当保持控制,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必须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查单证上的防伪标志和标记,判断单证的真实性;

(2)核对证件内容,进行人证比对;

(三)注意被询问人的反应,要求持证人根据具体情况陈述证件内容,边询问边核对;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设备或公安信息系统进行验证。

第十条 经质证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能排除嫌疑的,应当首先依法对被询问人进行身体检查,并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或她将接受进一步检查。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控制,在保安人员掩护下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伤害;

(二)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但可能危及巡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凶器、爆炸物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时,首先检查其是否在场。

(5)指导被检查者双臂伸直,头高,面向墙壁、汽车等,支撑墙壁或汽车站立,双脚尽量向后移动。 警察站在他身后,将一只脚放在他的两脚之间。 、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快速检查衣领及身体各部位,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臀部、腿部内侧等可能藏有武器或武器的地方;

(六)审讯对象有异常行为时,警察应当及时发出警告,责令停止行动并采取防范措施,并可以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喷雾、武器等制止;情况。

第十二条 警察经讯问,确认其是在逃、通缉犯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的,应当立即使用警用拘束器具将其控制并移送办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看守所。

第十三条 检查可疑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置在适当位置,不得允许其自行拾取;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对被检查人员进行监控;

(3)打开行李时,应先仔细观察,小心避免接触有毒、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取物品时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不要从下往上取物品或直接倒出物品;

(5)有声音、气味的物体应小心处理;

(六)发现有毒、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时,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设置隔离区,封锁现场,并报告及时安排专业人员予以消除;

(七)对需要没收、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在有证人及扣押物品持有人的情况下清点清楚,当场制作清单,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各部门及时处理;

(8) 避免财产损坏或丢失。

第十四条 检查可疑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拦截检查行驶中的车辆时,应当手持停车标志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并在被检查车辆面前明确停车信号;

(二)责令驾驶人熄火、拉紧手刹,双手放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开门并责令下车,必要时暂扣车钥匙;

(三)检查、控制人员;

(四)核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牌照,有条件的可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及内部装置;

(6)检查车辆货物及车内物品;

(七)驾驶人拒绝检查逃跑的,应当立即报告,并请求安排拦截追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卡口检查任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规划,认真部署。 预案应包括任务目标、检查站布局、指挥关系、协作机制、警力、装备、通信、后勤保障措施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二)设置检查点时,应选择视野开阔、便于拦截、检查和警力部署的地点,并尽量避开人群密集、人口密集、森林茂密、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复杂地区和场所。爆炸性和剧毒化学品;

(三)检查站根据任务需要配置警力。 每个检查点一般不少于4人。 警察应当有明确的拦截、警戒、审问等分工;

(四)公安机关在执行重要堵截任务时,应当在堵截点前设置路障,并在前方适当距离设立隐蔽观察哨,提前发现目标并及时通知堵截点准备拦截;

(五)民警拦截车辆时,应当在拦截点前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或者执行拦截任务的民警手持停车标志示意车辆停车,其他民警负责看守、审讯; 被检查人驾车穿越交通拥堵的,民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追停,或者追捕、拦截,并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

(六)执行检查任务的民警检查拦截车辆时,应当从车辆驾驶员一侧接近车辆,迅速控制驾驶员及车内其他人员; 执行警戒任务的民警应当占据有利位置,从各个角度接近车辆。 严密监视车内人员,车内人员应一一下车接受盘问。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经当场讯问、检查,能够消除犯罪、违法嫌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警察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进一步询问:

(一)被害人或者证人控告或者指认犯罪行为的;

(二)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

(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法犯罪的赃物。

第十七条 执行讯问任务的警务人员应当携带单兵警用装备,讯问组应当携带手持对讲机、手持身份证识别仪。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审讯民警配备现场执法音视频设备。 民警执行检查站检查任务时,应当穿戴防弹背心、佩戴防弹头盔; 夜间应酌情穿反光背心。 警务人员审讯时驾驶的车辆应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收音机、停车标志、救生设备、急救包、探照灯、强光手电筒、路障、警示带等设备。 检查口应当根据服务需要配备机动车辆、通讯工具、路障、强光手电筒、警示带、停车标志、防弹盾牌等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干警的执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干警执勤审讯的能力和水平,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勤审讯工作规范化、规范化。高效的。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执勤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民警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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