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新闻媒体报道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xzdxmynet 发布于 2024-04-26 阅读(39)

新闻媒体既是现实社会的记录者和见证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参与者。 媒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影响社会风气的负面现象的曝光,可以起到批判时弊的作用,同时也可以帮助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然而,随着网络新闻的发展,近年来网络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屡见不鲜。 那么,如何判断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呢?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新闻委托人张某诉记者赖某及重庆电视台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一案。

2023年11月11日,重庆卫视民生新闻栏目收到群众反馈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一业主装修房屋,产生大量建筑砖块和堆放在屋内的垃圾。公共通道,堵塞消防栓,给公众造成严重损害。 给整个建筑居民的消防安全带来隐患。 接到任务后,栏目赖记者赶赴现场进行拍摄采访。 采访中,赖拍摄了楼道现状以及周边民众对事件的看法。 群众鉴定,楼道里的垃圾是张家装修造成的。 赖记者立即对张某进行了拍摄采访。

在拍摄《张》的过程中,周(张的儿子)出现在镜头前并发表言论,否认自己是堆放建筑垃圾的人。 随后,社区书记与周某商量,社区组织清理建筑垃圾,费用由周某家属承担。 周说:“这个计划你得和我妈妈(爸爸)沟通一下,我不能做决定。” 最终,施工垃圾首先由社区清理干净。

第二天,新闻栏目短视频账号报道了这一事件。

周某看到视频后认为,记者在拍摄视频时没有出示记者证,也没有征得他的同意,播放视频时也没有对他的肖像和声音进行特殊处理。 视频播出后,他的同事们才得知了这件事。 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 随后赖记者和重庆电视台被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居民代表姜某和邻居刘某出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两人均表示,栏目组发布的视频与采访场景一致,不存在虚假报道。 还发现,周妈妈张某曾于2023年11月14日在社区居民微信群中发文向邻居道歉,称楼道里的砖块和垃圾影响了邻居出行,给大家带来不便。 。 请询问邻居我们原谅。

法院认为,社区群众因不满楼道内建筑垃圾长期堆积,寻求新闻媒体报道,是合法途径,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途径。 赖记者的采访拍摄是出于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 本篇新闻报道的目的就是将事件的全貌和过程客观、真实地呈现在观众面前。 纵观视频报道内容,主要客观展示捕捉到的群众评论。 其间的介绍和文字只是逻辑性的文字,概括了群众反映的事件的起因和情况,推动了节目的进展。 他们对这一事件没有发表任何评论。 事件以及对人物的主观意见或立场。 周恩来进入拍摄现场并接受采访发表言论是客观事实。 该新闻没有对周恩来的言行作出任何评论,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或其他损害个人尊严的言论。 字。 因此,被告在报道真实、客观、恰当的前提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制作并发表该专栏。 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言论等,被告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诽谤、恶搞,也没有捏造。 、歪曲事实或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词语。 因此,法院最终裁定赖记者和重庆卫视不构成侵权,并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

民法典规定了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免责条款。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没有捏造、歪曲事实,而是出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目的,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 法律鼓励和保护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举报和舆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情监督等活动时,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职务、肖像、个人信息等。用过的; 任何无理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情监督等活动,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的;事实; (二)未对他人提供的严重不准确内容履行合理核实义务的; (三)使用侮辱性言语贬低他人名誉的。

新闻报道是一项合法权利,合法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具有社会合法性。 当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揭露社会不良现象时,必然会对相应民事主体的声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但如果没有具体事件的曝光、社会隐性弊病的刺痛、没有详细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作用就无法充分发挥。

民法典关于新闻报道的一系列规定,为新闻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了“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的界限,也肯定了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曝光”行为。 。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对事实履行合理核实义务。 本案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新闻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合法性。 它对于新闻媒体采访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行使监督权、反映民意、推动社会进步具有深远的积极意义。

标签:  新闻 报道 舆论 视频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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